27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受益对象是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国家从2007年起在全国先试点后全面推开,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按年发放扶助金,以补充解决他们在医疗、养老、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按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市户口;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时间为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当年的1月15日前。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综合服务专干或社区综合服务委员联系,填写书面申请表。也可咨询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机构工作人员。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按年按人发放。每年5月-12月前,市级向国家确认当年目标人数、国家进行资金测算和资金申请(市、县两级同时做相同准备)、中央下达资金、市级下达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区县财政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划拨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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