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4〕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称区县)政府及其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建立、整合现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的,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并经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纳入本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的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引领、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的制定,指导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级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含市、区县和乡镇(街道)三级。其中:
(一)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建的重庆市航空应急救援总队(以下称航空救援总队)、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总队(以下称专业救援总队),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组建的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称市级行业专业队伍);
(二)区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现有队伍统一更名为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某某区县支队,以下称专业救援支队)、区县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称区县级行业专业队伍);
(三)乡镇(街道)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即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现有队伍统一更名为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某某乡镇大队,以下称专业救援大队)。
第六条 航空救援总队、专业救援总队、专业救援支队的应急救援专职人员,分别不少于70人、330人、50人;专业救援大队的应急救援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前款所列队伍的办公、业务、设备、辅助等用房和训练场地、装备、器材、防护用品的配置,以及岗位、用工形式的设置,应达到相应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电力、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管道(管廊,含长输管道)、市政工程、特种设备、水上运输、道路运输、轨道交通、卫生健康、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震地质、隧道施工、通信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八条 每年定期开展市级、区县级行业专业队伍的资格认定工作。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航空救援总队、专业救援总队,指导专业救援支队的建设管理;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专业救援支队,指导专业救援大队的建设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专业救援大队。
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行业专业队伍的建设管理。
第十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服从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及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调度。上级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统筹调度时,下级应优先服从。
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原则上通过书面调令形式进行。情况紧急时,可电话下达调令、事后补发书面调令。
第十一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令后应立即执行。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上级调令执行跨区域应急任务时,出动前应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备;接到市内其他区县应急救援请求时,应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经同意后执行;接到跨省市应急救援请求时,应按程序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指定地点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服从其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对应急救援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并形成报告。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其他救援力量开展联防联训、比武竞赛、联合演练、拉动实训等活动。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编制年度训练和演练计划,加强训练和演练。
第十七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应急救援主攻方向和应对的重点灾害事故类型,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积极主动参与应急救援有关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集中培训。
第十八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统一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将队伍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其中:
(一)航空救援总队、专业救援总队所需经费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编制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业救援支队、专业救援大队所需经费由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编制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专业救援队员个人工资待遇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予以保障,确保队伍稳定发展;
(二)行业专业队伍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保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每年根据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助。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的应急救援车辆应免征车辆购置税;各级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项目的招标采购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建设,可单独建设或者依托相关单位联合建设,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统一标志标识、救援服装和专业车辆涂装,提升队伍荣誉感和归属感。
第二十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保障队伍人员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权利,以及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健康体检、工会会员等权益;应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职业健康档案。鼓励有条件的队伍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附加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
第二十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的招聘由组建单位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聘。
鼓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优先招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役人员、退役军人和具有相关应急救援资格的人员。
鼓励本市有关高校开设应急救援有关专业,开展应急救援人才定制化培养。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探索建立应急救援人员因公受伤救治绿色通道。
本市按国家规定,探索依法设立重庆市应急救援人员专项帮扶基金,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家庭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 对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依法依规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演练、拉动实训等活动及应急救援的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并开设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应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食宿等后勤保障。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专业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期间的损耗,以及紧急征用毁损、灭失的物资、设施、设备等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岗位职级;优先提拔晋升考核优秀、技能突出,具有特殊贡献的队员。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优抚保障政策,对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期间伤亡的队员,及时予以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褒扬条例》中烈士评定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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