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
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2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日
重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升城市节水工作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动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把节水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全领域,建立健全城市节水法规制度,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推动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全面提升、全民节水意识显著增强,为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从生态宜居、安全韧性、综合节水等方面全面发力。到2023年年底创建范围内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2024年保持稳定达标、2025年完成自评和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
二、创建范围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等29个区(开发区,以下统称各区)的城市建成区(不含乡镇)全部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夯实城市节水基础。
1.编制城市节水相关规划。编制全市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推进落实。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各区政府)
2.健全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完善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规范城市节水机构职责。各区建立部门明确、职责清晰、日常节水管理规范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市级有关部门确保节水管理人员稳定,抓好各项节水制度的落实,开展城市节水日常宣传和节水培训,常态化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区政府)
4.健全城市节水制度。建立健全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制度。出台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进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5.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统筹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自2023年起,全面落实城市节水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指标、统计制度及落实情况满足申报要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各区政府)
6.完善节水财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市、区节水财政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经费保障。(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
7.搭建智能化供节水平台。开展市级城市供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平台与各区、城市供水企业的数据对接,实现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用水的规范管理,全面提高城市节水管理现代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供水企业)
8.杜绝重大负面事件发生。近3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未被市级以上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近3年内,不得在城市节水方面因相关媒体曝光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应急局)
(二)加快生态宜居建设。
9.提升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占比。加快海绵城市建设,确保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无易涝点。加大城市建成区更新改造力度,统筹规划改造项目,逐年落实改造任务,确保城市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占比不低于45%。(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政府)
10.规范自备水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关停率达100%。(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政府)
11.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各城市供水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不断加大对老旧管网改造投入力度,逐步实施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各区政府严格监督管理,积极指导配合供水管网改造,因地制宜鼓励支持推进分区计量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8.5%。(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重庆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各区政府)
12.改善城市水环境整体质量。加大城市水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检查,公正执法,重点排查生活污水直排口和城市黑臭水体情况。各区结合实际落实整改举措,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确保建成区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13.倡导居民节约用水。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把城市节水宣传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拓展宣传渠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常态化开展节水宣传,提升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知晓度,提升居民节水意识,引导居民全面节约用水,确保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不高于140L/人·天。(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区政府)
14.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制定重庆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标准。各区政府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加快推进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区域内市级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不低于10%。(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
(三)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15.加大用水总量控制力度。全面加强用水计量管理,健全市、区两级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确保全年各类用水户的用水总量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各区政府)
16.强化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管控。强化行业监督指导,确保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区政府)
17.促进城市再生水利用。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项目示范建设工作,提高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环境用水,一般河道生态、湿地用水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5%或年增长率不低于5%。(牵头单位: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
18.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持续推进城市居民家庭一户一表改造,实现居民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确保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不低于90%。(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重庆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各区政府)
19.增强节水型器具监管。加强节水型器具市场监管,定期开展生活用水器具抽检,确保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合格率达100%。(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0.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单位重点管理名录,确保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21.推动节水型单位创建。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以机关、高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为重点,压实主体责任,持续推进节水改造,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确保市级节水型单位覆盖率不低于15%。(牵头单位:市教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2.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倡循环用水,确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3%(不含电厂)。(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各区政府)
23.完善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明确重庆市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确保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标准值或地方标准。(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4.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加大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力度,积极开展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企业节水改造方案,进一步强化企业节水管理,确保市级节水型企业覆盖率不低于20%。(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四)提升节水综合指标。
25.降低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坚持以水定产,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构建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格局,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确保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不含第一产业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各区政府)
26.加大城市节水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机制,确保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0.5‰。(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各区政府)
27.加大水资源费(税)收缴力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费(税)征收制度,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水资源费(税)收缴率不低于95%。(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28.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加大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全面启动(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摸清全市节水现状,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评估工作,制定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全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召开动员会,提高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力量,全面部署创建工作。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深入推进(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全面落实创建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开展城市节水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推进各类节水载体创建工作,确保2023年年底,创建区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标准;2024年年底前,创建区域稳定达标。
(三)第三阶段:检查完善,自评申报(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全面梳理总结节水工作成效及特色亮点,整理形成系统、规范的申报材料。2025年8月底前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的初审自评,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报送。同时,制定迎检工作方案,做好迎检工作准备,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迎检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关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二)强化沟通协调。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联席会议机制,研究重大事项,解决难点问题,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工作落实。全面梳理工作任务,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提升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效果。
(三)搞好宣传动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公众号等各类新兴媒体,开展主题鲜明、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的认识,动员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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