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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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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深入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

渝教招发〔2016〕13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7号)精神,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征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构建技术技能人才选拔培养“立交桥”,现就深入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是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本着有利于学校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有利于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职业院校科学选拔技术技能人才的原则,深入推进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

二、工作目标

坚持和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含应用技术本科)提供多种选择机会。2017年起,针对不同类型考生,统筹高职院校实施“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方式,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模式。逐年扩大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规模,到2017年达到全市高等职业院校在渝招生计划总量的70%左右,成为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含应用技术本科)招生的主渠道。到2021年,全面形成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与普通本科考试招生相对分离的高校考试招生模式。

三、招生考试种类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分类型、分层次的原则进行。招生对象主要分为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两个类型;招生层次分为高职专科和应用技术本科两个层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时间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年3月。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享受与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考生同等待遇。

一)实施“文化素质+技术科目+职业倾向能力”考试招生

从2017年开始,在现有高职单独招生试点的基础上,完善并实施“文化素质+技术科目+职业倾向能力”考试招生。

1.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者。

2.招生院校:全市所有高职院校。

3.科目设置:

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各科分值与秋季高考分值保持一致,满分均为150分。

技术科目测试:信息技术,满分150分。2021年起,加入通用技术课程内容。

职业倾向能力测试:根据学科和专业要求分别进行职业潜能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现阶段职业倾向能力测试结果暂不设分值,仅作为高职院校录取的参考依据。

考试总分:600分。条件成熟后将职业倾向能力测试结果按满分150分计入总成绩。

4.考试组织:文化素质测试和技术科目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职业倾向能力测试组织办法由招生院校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5.录取办法:市教委划定文化素质和技术科目测试合格线。由招生院校按照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明确的录取规则排序,参考职业倾向能力测试结果,实行“一档多投”招生录取。

(二)实施高职专科与本科联合贯通培养模式考试招生

在高职单独招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针对高职院校与应用技术本科院校联合贯通培养改革试点,统筹实施“文化素质+技术科目+职业倾向能力”考试招生及后期转段考试招生。

1.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者。

2.招生院校:全市开展高职专科与应用技术本科贯通培养模式招生的高职院校和市属转型试点本科院校。

3.考试招生:与报考高职专科考生实施相同的“文化素质+技术科目+职业倾向能力”考试招生。报考高职专科与应用技术本科对口贯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考生,同时可兼报高职专科。

4.后期转段考试招生

(1)考试科目:

文化素质测试:文化素质测试科目主要包括英语和计算机基础等,总分300分。

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科目标准、内容分别由市属转型试点本科院校自主确定,原则上在专业核心课程中随机确定3门,每门课程分值各150分,满分450分。

考试总分:750分。

(2)考试组织:文化素质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测试组织办法由市属转型试点本科院校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各专业选定的考试课程,原则上采取学完即考的方式进行。双方学校要共同制定职业技能测试方案,包括测试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结果公示办法等,并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报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3)录取办法:有关高职院校和市属转型试点本科院校要按照一体化贯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籍学生按一定比例实行过程淘汰或集中淘汰,完成前一阶段规定各门课程学习并经考核合格且取得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对口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者,由对应市属转型试点本科院校依据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单独实施录取。

(三)实施“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

从2017年开始,逐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模式,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分专业毕业生规模,结合我市6+1支柱产业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五大新型服务贸易、现代农业等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逐年增加和调整招生专业类别,逐步扩大专业覆盖范围,逐年扩大招生规模。

1.招生对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招生院校:全市所有高职院校和市属转型试点本科院校。

3.考试科目:

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合卷,各科分值均为100分,满分300分。

职业技能测试:含专业综合理论测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分值分别为200分、250分,满分450分。

考试总分:750分。

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报考高职专科对口专业,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普通专科以上学历,就读第二专科教育学历者同等对待);报考应用技术本科对口专业时,免职业技能测试,只参加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获得证书层次、等级按相关规定赋予相应分值。

4.考试组织:文化素质测试和专业综合理论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能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专业技能测试考点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5.录取办法:市教委统一划定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招生院校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对填报志愿的双上线考生,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排序,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一档多投”招生录取。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期间持获奖证书原件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委资格审核、招生院校考核公示后实施录取。

6.免试条件:在学习期间参加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参加市教委主办或联办的市级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四)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转段考试招生

针对就读于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含本科层次)贯通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筹实施转段考试招生。

1.招生院校:参与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含本科层次)贯通培养模式的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

2.考试科目:

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合卷,各科分值均为100分,满分300分。

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科目标准、内容分别由转段招生的高职院校或本科院校自主确定,原则上在专业核心课程中随机确定3门,每门课程分值各150分,满分450分。

总分:750分。

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报考高职专科阶段对应专业,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报考本科阶段对应专业时,免职业技能测试,只参加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获得证书层次、等级按相关规定赋予相应分值。

3.考试组织:文化素质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测试组织办法由高职院校或本科院校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各专业选定的考试课程,原则上采取学完即考的方式进行。双方学校要共同制定职业技能考试方案,包括测试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结果公示办法等,并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报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4.录取办法:有关中职学校、高职院校、本科院校要按照一体化贯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籍学生按一定比例实行过程淘汰或集中淘汰,完成前一阶段规定各门课程学习并经考核合格且取得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对口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者,由对应的高职院校或本科院校依据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单独实施录取。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期间持获奖证书原件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委资格审核、招生院校考核公示后实施录取。

5.免试条件:在学习期间参加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参加市教委主办或联办的市级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四、招生计划管理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依据学校办学特色和发展定位,以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服务社会及满足单独编班教学为出发点,科学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审核备案通过后实施。市属转型试点本科院校要将招生计划向服务于我市“6+1”支柱产业、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五大新型服务贸易和现代农业等的相关专业倾斜,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

五、组织实施

(一)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由市教委统筹管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实施,操作办法以各年度印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二)各高等学校的分类考试招生章程须经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通过。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本校不同专业对不同类型考生的考核标准和方式,录取规则,收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等。

六、监督管理

(一)高度重视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和市教育考试院工作要求开展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不得雇用在校学生及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不得向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分类考试招生有关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全面、客观地进行招生宣传。各高等学校要按照高考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使考生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及时、准确地宣传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的特色、就业状况及奖助学政策。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杜绝一切不规范的招生宣传行为。要积极争取政法系统的支持,采取各种手段坚决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权益,打击社会中介机构的侵权行为。

(四)加强监督管理。因违规招生出现的问题由违规招生的高等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市教委将视学校违规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程度,通过公开通报批评、调减年度招生计划、调减财政经费安排,直至取消当年招生资格等方式处理。

(五)加强预录取学生管理。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预录取学生管理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预录取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高发〔2016〕27号)要求执行。学生从得到预录取通知到毕业期间,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统筹管理职责,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职学校)要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积极配合,切实抓好预录取学生管理工作,确保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改革顺利推进和维护高中阶段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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