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好重庆的“粮仓”?日前,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届时,重庆“粮仓”管理将有法可依,这也将有助于加强重庆的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全市粮食安全。
原则上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
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办法》中明确,地方政府储备中,承储企业入库的地方政府储备原则上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产新前可以购入上年度生产的粮食,并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同时,地方政府储备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经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架空期,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和轮换价差补贴。
这几种情况下可动用储备粮食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办法》中明确主要有三种情况:本地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地方粮食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当然,地方政府储备动用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库存。
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粮食供应的重大事件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企业储备进行动用,但需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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