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重庆市政府公布《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文件提到,鼓励粮食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地方粮食储备安全保障能力。鼓励运用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科学、绿色储粮水平,促进粮食节约、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在地方政府储备方面,应当以市级政府储备为主、区县级政府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具体负责执行本级地方政府储备收购、销售、新增、轮换、动用等计划,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轮换、动用等实施日常管理,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承担地方政府储备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负责储存的地方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地方政府储备轮换原则上通过交易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网上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地方政府储备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经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架空期,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和轮换价差补贴。
企业储备方面,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等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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