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官网获悉,《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市智能网联汽车道,从管理框架、测试与示范运营资格、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均作了详细政策指引。
据了解,该办法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了准确定义,并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此外,办法还确定了相关的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先行、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六大原则。
办法明确,市经济信息部门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网信、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还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政府可以在其辖区范围内自行划定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自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
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的相关条款为未来路测的开展划定了明确的责权范围,提供了基本的政策框架,让未来路测企业和单位有了“主心骨”。
记者注意到,上述办法还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提供了具体的政策性支持。例如,办法明确各地应当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道路建设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云控平台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道路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有关部门应划定部分公路、城市道路路段以及其他特定区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并应逐步扩大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范围。
同时,上述办法对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也设定了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汽车以及零部件制造或者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
其次,相关单位要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以及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等等。参与路测的驾驶人、车辆也必须符合各自相应的条件,并要满足一定的规程才能进行路测。部分情形下,相关部门可以简化评审条件和程序。
办法还特别提出,当道路测试达到规定里程,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且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道路测试主体可以申请开展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特殊道路测试。当测试主体满足道路测试规定里程等一系列条件后,可以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但示范应用中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而当示范应用满足一定条件后,主体可以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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