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下称《意见》)发布。要求突出监管重点,对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登记备案监管。登记后,养老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场地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
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方面,要严格要求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通知》提到,规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配备,原则上按全失能老年人不低于3∶1、半失能老年人不低于6∶1、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0∶1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列入行业禁入黑名单。
对养老服务机构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不得超过老年人月服务费用6倍,并建立专用账户存储,对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查处。
收费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形成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提到,要严格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积极防范和处置以“会员卡”“预付费”等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风险。涉嫌犯罪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在责任主体方面,《通知》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要求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统筹建立养老服务领域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信息,并把抽查结果运用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评估、质量评定和运营补贴等方面。
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按计划制修订养老服务领域地方标准,让养老服务有“标”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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