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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2月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发布时间:2024-12-03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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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4〕2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水资源税的计征方式、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普通居民不是水资源税纳税人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重庆位于长江上游,境内河流纵横,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五分之一,迫切需要进一步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强化水资源管理的刚性约束。

《通知》明确,重庆市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实际而制定。

我市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确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据介绍,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纳税人为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且应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普通居民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不会增加企业和老百姓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而在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收入将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节水型企业迎来政策利好

为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通知》明确,重庆在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过程中,将根据不同取用水情形,分类确定税额标准,并明确部分优惠政策。

具体来看,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对年实际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率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企业的水资源税负将与其用水量、用水效率直接挂钩。比如,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重庆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唐熙表示,税收杠杆的倒逼作用,加上水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引导激励,将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从而促进节约用水,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据悉,重庆市税务局联合重庆市水利局制发《关于做好水资源税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细化取水许可清理、税源摸排、征管资料移交、费改税衔接等工作,推动改革工作落实落细。税务部门将与财政、水利等七部门密切配合,就信息共享、比对复核、税收共治、联席会商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确保重庆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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