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发《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府发〔2022〕3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晓,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此次对重庆市车船税政策进行调整,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的要求。调整车船税政策,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中央要求地方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以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有利于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发展。调整车船税政策,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税收政策协同衔接,促使两地税收负担水平基本一致,推进税收征管一体化,构建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此次政策调整后,重庆市与四川省车船税政策一致。三是符合车船税法规定。调整税额标准和优惠政策属于地方税权范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和优惠政策符合车船税法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将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由500元调整为480元;将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由600元调整为540元。
(二)将重庆市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政策,调整为对重庆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4.供公众乘用;
5.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延续执行对重庆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政策。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中涉及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的年基准税额,以及重庆市涉及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减免政策按此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已按原政策缴纳2022年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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