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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4 15:59
发布时间:2022-02-2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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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租购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委、市政府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中心城区住房突出问题,要求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市政府2021年把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实事内容。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住房城乡建委坚持对标对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区县调研、座谈讨论,多次征求和充分吸纳部门、区县和市场主体意见,积极牵头开展《实施意见》的前期起草工作,《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切实解决重庆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的重大政策举措。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础制度、支持政策、运营管理、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一是明确对象标准,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不设收入限制。二是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等多主体投资。三是坚持供需匹配,以盘活存量为主、适当新建为辅,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五是落实主体责任,市政府对重点发展区域实施监测评价。

(三)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支持,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分类给予土地支持政策。二是简化审批流程,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三是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市、区县财政可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给予奖补。四是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六是税费等支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的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四)运营管理。一是严格项目准入。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二是制定建设标准。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和装修适用标准。三是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基本养老等方面实现租购同权。

(五)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加强监测考核,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三是做好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意见》中的关键点

(一)关于运作模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吸引多主体投资建设。引导城投、地产、交开投等市属国企积极参与,发挥稳租金、稳市场作用,实现租户收入可负担、企业运营可持续。

(二)关于房源筹集。根据我市商品房、公租房等供应实际,按照“盘活存量为主、适当新建为辅”的思路,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充分利用闲置低效的公有性质房屋、居民空置房等加大筹集力度。

(三)关于选点布局。统筹考虑人口、产业、土地和重点发展区域,采取“小集中、大分散”的方式,主要布局在“一点四区”,即:在轨道站点和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及周边,促进产城融合、供需匹配、职住平衡。

(四)关于政策梳理。凡是已享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项目,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上述租赁住房中少部分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可按套或者间进行出租,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四、《实施意见》的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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