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促善治 在司法领域探索社会治理创新 ——解读《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1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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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检察院出台全国首个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规定,是继2016年重庆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后,又一次在全国率先完善该制度的探索。

  司法责任制下,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要求赋予检察官更大的办案自主权,自由裁量权的增大是否有“脱轨”失控的风险?

  对此,重庆市检察院不仅以全方位、成体系的制度设计回应了这一质疑,并推动完善这一刑事诉讼制度重大变革,在司法领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杜绝“绝对权力”

  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制度保险”

  “重庆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出台的这项《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具有标志性意义。”12月9日,重庆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刘艳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艳红所说的标志性意义,仅从这份规定的名称即可看出端倪。

  事实上,早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即便用严谨的法律术语描述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概念也并不复杂,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表决通过,授权“两高”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重庆是试点城市之一。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

  作为试点城市,重庆也在积极探索。

  两年的试点期内,重庆市检察机关共起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16836人,占起诉总数的74.92%。同期,已判决案件上诉率仅为1.56%。

  2019年10月30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在重庆召开。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被推上前台,即掌握了裁量权的检察官,如何有效监督?

  刘艳红坦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定的控辩协商成份,绝大多数案件实行效率导向,客观上要求赋予检察官更大的办案自主权;加上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叠加效应,大多数案件捕不捕、诉不诉,定什么罪、量什么刑,检察官俨然具有了“绝对权力”。

  “检察官手中权力更大了,在外界看来,他们被腐蚀、围猎的风险也增加了。”刘艳红表示,此次出台的《监督规定》正是为了强化对检察官的制度性监督。

  “‘绝对权力’存在的可能性必须杜绝,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落实中不走样。”刘艳红表示,重庆希望为此率先趟开一条改革之路。

  严防“假认罪真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将接受全社会监督

  《监督规定》共计6章30条,密织了一张从监督主体到监督重点,从监督方式到责任追究的监督网络。

  重庆市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潘祥均表示,在这张监督网络中,监督主体被细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两个主体,即检察委员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院的纵向监督,以及业务部门、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横向监督。

  尤值一提的是,上述所有监督主体都有非常细化的监督责任,无论是怠于行使还是不当行使监督权,都将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司法责任。

  “坚决防止‘假认罪真从宽’。”《监督规定》的起草者、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曾庆云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包括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否自愿、真实等6大要件,而这也成为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

  同时,是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检察官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是否有事实依据及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方面的内容也纳入重点监督内容。

  “司法领域控辩对抗式的诉讼模式正在向控辩协商模式转变,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趋势。”曾庆云表示,正因如此,控辩协商绝不能演变成“私人交易”或“权钱交易”,而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科学完善的顶层设计。

  记者注意到,《监督规定》在充分强化系统内部监督的同时,还明确引入了“外部监督”。

  《监督规定》第五章就是“外部监督”条款,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与此同时,还明确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互相制约的原则,定期收集上述单位对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建议。

  最后,《监督规定》明确规定,必须按照规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

  兼顾司法公平和效率

  在敢用愿用会用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下功夫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究竟意义何在?事实上,在法学界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叫做“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英国有一句法谚也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这一思想,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都强调了及时惩治犯罪的重要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平衡了公正与效率。”重庆市检察院检察一部主任孙琳表示,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从宽处罚、在程序上从简处理,有利于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准确及时惩治犯罪,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

  孙琳解释,这项制度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脉相承,积极借鉴了国外控辩协商中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要素,旨在探索以宽容为价值追求的合作型诉讼格局,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重大变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创新。

  “作为一线检察官,我们非常期待《监督规定》的出台。”一位身处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坦言,近年来随着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加大,身上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客观上反倒让办案检察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畏难情绪。

  “就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不敢用、不愿用’的矛盾心理。”这位检察官解释,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之前,“从宽”这一概念是一个高危敏感词,“什么才叫合法从宽?什么又是失之过宽?”

  而《监督规定》的出台,让这些问题都得到了精准界定。

  “良法促善治,重庆希望继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后,再为这一司法体制改革作出更进一步的探索。”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表示,重庆检察机关先行先试,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将在检察官敢用、愿用、会用、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下功夫,让司法的公平和效率得到尽可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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