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颁布了《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渝府令第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我国积极应对国际经济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11个自贸试验区。重庆作为第三批批准设立的自贸试验区,于 2017年4月1日正式挂牌。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重庆自贸试验区建设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前期已出台重庆自贸试验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办法》,是贯彻落实《总体方案》精神的要求,是实现改革于法有据,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是推进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管理体制
《办法》在全面梳理重庆自贸试验区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办公室,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各区域所在地区政府和开发区、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含七个行政区自贸办和两江新区、西永保税区自贸办)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为更好地发挥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创新能动作用,《办法》还强调了自贸办的统筹协调职能,以及负责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等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中的主体责任。
(二)关于投资开放
外商投资方面,立足于外商企业最关心的公平待遇问题,《办法》明确,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国务院特别规定外,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方面,《办法》明确,自贸试验区支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同时,《办法》还从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个方面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投资开放。
(三)关于贸易便利
在贸易便利化方面,按照《总体方案》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服务贸易、新型贸易发展的要求,《办法》明确了自贸试验区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和要求。《办法》还深化了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通关、查验机制,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促进区内通关便利。同时《办法》创新海关监管,按照简化监管流程,强化通关便利,保证安全高效的原则对海关特殊监管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分别规定了创新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举措。另《办法》还对完善口岸功能、扩大口岸辐射带动作用作出了规定,要求强化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地区水运、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机衔接。
(四)关于金融创新
《办法》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推进跨境金融结算服务、跨境人民币业务、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等方面得改革创新。如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在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支持区内金融机构探索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等业务等等。同时,《办法》强化了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要求建立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融外汇市场行业自律机制等。
(五)关于服务国家战略
立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办法》按照《总体方案》要求,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连接点、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的作用,并从构建国际多式联运体系、探索陆上贸易新规则、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通关合作机制、推进长江经济带和成渝城市群协同发展、与中新(重庆)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协同发展等五个方面,就自贸试验区服务国家战略作出具体规定。
(六)关于营商环境
按照《总体方案》要求,自贸试验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为自贸试验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此,《办法》围绕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创新环境、法治环境,从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行政透明度;设立政策咨询点,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升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完善人才保障制度,强化人才综合服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加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办法》还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机构,加强自贸试验区审判组织建设,支持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办法》明确鼓励创新,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市商务委部门网站查询。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