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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8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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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有关规定,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铁路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铁路办事处        

中国民航重庆监管局        

重庆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合同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开设专用账户,各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人工费占工程款的比例按照各市级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费比例标准执行。前款第三项人工费用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升级改造行内业务系统,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撤销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管理和撤销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并向有监管职责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反馈该项目是否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于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撤销申请,开户银行应按程序取消账户特殊标识,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专用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修改后的人工费用拨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要求。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3)。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提醒农民工安全用卡。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总包单位或农民工搭售或推销金融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支持市、区县(自治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监控预警平台安全保障工作。逐步实现与国家监控预警平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社保、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与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九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和报告的问题。

对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查处。对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三项情形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对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查处。对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对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对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的,由实施检查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计入相关单位信用档案,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负责对有关银行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简化办理流程,在抓好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的同时,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开设专用账户的资格:

(一)未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的;

(二)未按要求实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的;

(三)未按要求做好专用账户开立、日常管理和撤销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

      3.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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