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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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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市场〔20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市场〔2020〕6号)相关规定,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切实防范化解住房租赁市场风险,决定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2019年以来,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为契机,我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工作,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少数住房租赁企业(机构)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任务

以问题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20〕72号以及渝建市场〔2020〕6号相关要求,加强住房租赁市场风险研判,强化租赁行为监管,保障租客和房东合法权益,确保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

三、治理内容

为切实履行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责任,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对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各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住房租赁经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或未提交开业报告,擅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违规出租或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行为;

(四)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行为;

(五)违背承租人意愿,强迫、诱骗承租人签订“租金贷”的行为;

(六)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出租差价的行为;

(七)承租期内,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方式驱逐承租人,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押金的行为;

(八)其他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

四、治理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自查自纠、集中检查、重点督查和建章立制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3—4月)

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学习领会渝建市场〔2020〕6号相关要求,严格对照检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自纠,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主动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要在4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4月30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企业自查报告汇总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市场处。

(二)集中检查阶段(5—7月)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住房租赁经营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全面集中检查。特别要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各类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检查,约谈违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加强督促整改,严格依法查处,并在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每月3日前将排查情况(详见附件1)及查处的典型案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市场处。

(三)重点督查阶段(8—9月)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结合各区县检查、查处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区县和住房租赁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督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

(四)建章立制阶段(10—12月)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总结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经验,严格落实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租赁合同备案、租金监管等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风险研判和监测预警,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并于12月20日前将全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市场处。同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一手抓规范治理,一手抓培育发展,着力培育发展市场主体,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委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办公室、房地产市场处、宣传教育处、市安全管理总站等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房地产市场处,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应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组织精干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并将专项治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有效联动。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建立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针对治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商讨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和联合执法查处机制,总结专项治理有关情况,部署下一步相关工作。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对群众投诉举报,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住房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线索的收集和核查,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严明治理工作纪律。市住房城乡建委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区县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重大矛盾或社会稳定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风险提示引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将核实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附件: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排查处置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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