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5-00018 | 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 |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4 | 发布日期 : | 2025-02-18 | |||
标题 : |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 ||||||
发文字号 : | 渝府令〔2025〕第 373号 | 有 效 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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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4 |
发布日期 : | 2025-02-18 |
标题 : |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 | 渝府令〔2025〕第 373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73 号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7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胡衡华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运用数字技术赋能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是指通过一体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部署的全域高效协同数字化履职载体,是数字赋能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的智能中枢。
市级、区县级、乡镇(街道)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分别定位为城市大脑、实战枢纽、执行末端,共同支撑数字化应用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
第四条 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系统推进、创新迭代、实战实效、集约利旧、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建立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的建设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建设运行机构)开展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主管部门,确定本级建设运行机构及其职能职责,健全建设运行有关管理体制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负责本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有关管理工作。
建设运行机构应当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提供技术服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开展数字化履职,构建协同高效的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提升履职效能。
第七条 本市按照共建共享共用要求,加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基本能力建设,持续迭代升级形成体系能力,全面支撑超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相关工作,培育全域城市运行和治理的数字生态。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应当按照全市统一构架进行建设,包括以下要素:
(一)数字资源支撑体系;
(二)核心功能模块;
(三)板块、跑道、子跑道;
(四)关键绩效指标和体征指标;
(五)全域感知系统和指挥调度系统;
(六)数字化应用和数字驾驶舱;
(七)人工智能赋能能力;
(八)本市明确的其他要素。
第十条 本市推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构建数字资源支撑体系,建设城市可信数据空间,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提供数字资源支撑。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政务公有云资源、电子政务外网、数据资源体系等一体建设,开发部署全市统一的数字资源管理系统,实行数字资源统筹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发数字化应用,归集和使用数据、算力、算法等数字资源。
第十一条 本市持续迭代完善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的任务中心、事件中心、智能分拨等核心功能模块,支撑事件高效流转、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核心功能模块,高效流转、处置各类事件。
第十二条 本市构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板块、跑道、子跑道工作体系,根据有关要求设置和动态调整板块、跑道、子跑道。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党建统领、经济发展、设施运行、社会治理、应急动员、文明创建、生态景观、生产生活服务等板块设置要求,基于核心业务数字化履职需要提出跑道、子跑道设置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纳入本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承接市级板块、跑道、子跑道。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可以提出增设特色跑道、子跑道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纳入本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等板块设置要求,推进本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板块、跑道、子跑道建设,结合实际可以增设特色跑道、子跑道。
第十三条 本市根据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板块、跑道、子跑道工作体系,统筹建立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明确城市运行目标,量化城市治理效果,实现实时动态监测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分级分类设置关键绩效指标和目标值,按照规范要求接入相关板块、跑道、子跑道,加强关键绩效指标的日常动态管理,利用关键绩效指标提高决策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板块、跑道、子跑道工作体系,采集、整合、分析城市运行体征指标数据,统筹建立城市运行体征指标体系,实时动态监测城市运行相关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分级分类设置城市运行体征指标和相关预警阈值,按照规范要求接入相关板块、跑道、子跑道,加强体征指标的日常动态管理,提升动态监测预警能力。
第十五条 本市构建全域感知系统,集成各类感知功能,支撑感知资源共建共享共用,实现感知信息实时推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感知资源的梳理、编目、建设、归集、接入、维护工作,协同推动感知资源共建共享共用。
第十六条 本市整合视频通讯、实时调度等功能,构建三级贯通的统一指挥调度系统,形成全市通用指挥调度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归集各类自有指挥系统、通信工具、监控设备、执法设备、处置终端等资源,协同构建统一指挥调度系统,推动全市通用指挥调度能力共享共用。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数字化应用复制推广机制,明确复制推广流程、标准等要求,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数字化应用在全市共享共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系统梳理核心业务,开展业务事项、事件编目,优化多跨事件闭环处置流程,部署数字化应用,集成多跨协同数字化工作场景。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字化应用部署的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数字化应用部署业务指导。
开发、运维政务数字化应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审批,不得重复开发。已经开发完成的政务数字化应用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涉密政务数字化应用的开发、运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依托国土空间数据综合信息系统,叠加城市运行和治理的各类数字资源,建设韧性安全城市治理一张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韧性安全城市治理一张图上可视化标记、呈现感知资源、风险点及其关联事件、处置力量等,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本市按照逻辑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统一的要求,构建全市整体协同的数字驾驶舱工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驾驶舱标准规范,分级分类分岗位推进数字驾驶舱建设,满足特定场景下的数字化履职需要。
第二十条 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打造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人工智能底座,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技术融合、数据融合、业务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利用人工智能资源,推动智能感知、分析、预警、处置,增强智能发展能力、服务能力、治理能力。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积极回应社会公众诉求,及时处置城市运行风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推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更加智能、精准、高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三级贯通的要求,建立健全应用贯通机制,开展数字化履职,推动数字化应用实战实效。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健全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等闭环工作机制,增强精准感知、态势分析、智能决策、指挥调度、高效执行等实战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闭环工作机制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值班值守、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实时监测、动态预警各类风险;
(二)建立健全决策指挥调度机制,分析研判重大、高频、多跨事件,梳理配置智能预案,及时组织指挥调度,提高处置效率;
(三)建立健全执行、监督、评价、反馈等数字化监督评价机制,加强数字化履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评价;
(四)建立健全数字化业务复盘改进机制,定期复盘分析数字化业务,推动业务流程、规则制度、场景内容迭代优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循分级分类、贯通运行的原则,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高效流转、处置各类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件性质、紧急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事件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立平时、急时状态运转机制,实现各级各类值班、指挥、调度等工作深度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常驻、轮驻单位入驻本级建设运行机构;在平时状态,统筹协调派驻单位开展应急值班值守、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等工作;在急时状态,联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重大事件综合指挥调度。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协同推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以及数字化履职、应用三级贯通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数据安全审查机制,提升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能力,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数字化应用稳定运行。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相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数字化应用安全等管理工作。
建设运行机构应当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运维管理,及时报告、处置安全风险隐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数字化履职的安全责任,建立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告知本级建设运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有关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九条 市级建设运行机构应当加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技术服务保障,迭代完善标准规范和配套指南,及时协调处理建设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十条 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需由全市统筹建设和运维的,按照程序审批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专业技术人才配备等工作,完善相关人才培育、引进、评价、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有关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资源,是指对数字化应用以及应用所需的数据、算力、算法、网络、密码、感知等资源的统称。
(二)板块,是指围绕城市运行和治理最现实、最紧迫的领域所划分的不同管理单元。
(三)跑道、子跑道,是指板块下逐级细化的不同管理单元。
(四)关键绩效指标,是指衡量和评估城市治理目标和成效的系列量化指标。
(五)体征指标,是指实时动态衡量和评估城市运行状况的系列量化指标。
(六)数字驾驶舱,是指集成板块和跑道以及子跑道、关键绩效指标、城市运行体征指标、感知系统、指挥调度系统等各类数字资源,迭代展示滚动风险提示条,提供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等闭环处置能力的数字化工作界面。
(七)可信数据空间,是指基于共识规则,联接多方主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一种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是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应用生态,是支撑构建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载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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