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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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保缴费政策

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的通知

渝府发〔2018〕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自2001年12月实施以来,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参保范围稳步扩大,总体运行平稳有序,对推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保(以下简称大额医保)缴费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进一步释放用人单位活力和动力,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保权益。现将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大额医保缴费调整。

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即取消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费率为1.5%的大额医保费。

(二)关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调整。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称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保障合理衔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其原基数执行并锁定划入金额,待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上涨并达到该基数后,统一执行上年度社平工资60%。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锁定时点为2018年12月份。

(三)关于用人单位出现医保欠费,其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调整。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后,其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缴费挂钩,即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因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而中断其享受医保待遇。

二、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大额医保缴费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中,已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保缴费标准由“当年缴费标准的1%”调整为“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

三、有关要求

调整我市职工医保政策,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既是医保制度的自我完善,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协调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医保、财政、经济信息、退役军人事务、国资、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通知执行工作的指导,确保政策调整稳妥有序实施。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政策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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