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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27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07-21 发布日期 2017-07-25
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府办发〔2017〕107号 有 效 性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276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7-07-21
发布日期 : 2017-07-25
标题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17〕1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

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07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72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和现势性,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应急的需要,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按照重庆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内市政管线和跨区县、跨乡镇长输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通信(含广播电视)、综合管沟、综合管廊等管道(沟、廊)和线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线涉及的铁路工程、轨道交通、道路工程等要素信息。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统筹、指导与监督;负责市级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与成果分发;负责主城区市政管线和跨区县长输管线的数据动态更新。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管线和跨乡镇长输管线的数据动态更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全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条  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主要通过对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的竣工测量和跟踪测量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绘;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同比例尺跟踪测量和竣工测绘,并形成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和竣工测量报告。

第五条  主城区的市政管线和全市范围内跨区县的长输管线、铁路工程、轨道交通、道路工程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和竣工测量报告,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市政管线和跨乡镇的长输管线、铁路工程、轨道交通、道路工程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和竣工测量报告,依法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条  分期建设的大型市政交通(含地下管线)项目,在分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分期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七条  市规划局根据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同步更新市级和主城区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同步更新本区县(自治县)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30日前和1231日前,将地下管线更新数据上报市规划局汇总。

市规划局应对收集的全市地下管线更新数据进行整合、处理,更新市级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于次年331日前将地下管线更新数据按照区域、专题反馈给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未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即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需要进行核实测绘的,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对拒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通报,并纳入规划、测绘诚信记录,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数据的汇交、保管、使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地下管线数据的完整和安全。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与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未按照要求完成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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