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400 | 主题分类 :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2004-01-03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 渝办发〔2004〕2号 | 发布日期 : | 2004-01-12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400 |
主题分类 :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2004-01-03 |
发布日期 : | 2004-01-12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 渝办发〔2004〕2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奖励表彰制度,根据《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表彰的种类和范围
(一)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
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实施范围: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农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对个人和集体的命名奖励
1.市政府奖励表彰
(1)对在全市各条战线上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表彰,命名为“重庆市劳动模范”、“重庆市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实施范围: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农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在市政府开展的综合性工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的综合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由市政府给予奖励表彰。
实施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评选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市政府设立专项工作奖励,对奖励表彰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专项工作奖励办法。凡设立专项奖后,该项工作不再进行其它评选表彰活动。
(4)凡与市政府共同开展奖励表彰的事项,先按市政府奖励表彰的规定办理后,再共同审核批准。
2.市级各部门奖励表彰
(1)市级各部门对在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综合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单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由市人事部门与承办部门联合开展奖励表彰工作。
实施范围: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评选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市级各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对单项工作进行评选表彰活动,向市人事部门申报计划后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在本部门内部进行评选表彰活动,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三)评选推荐全国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国务院、人事部与中央各部委联合奖励表彰全国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市人事部门与市级相关部门按要求共同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二、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一)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根据其工作业绩和先进事迹,采取申报的方式即报即评或直接授予。
(二)对个人和集体的命名奖励
市政府奖励表彰“重庆市劳动模范”、“重庆市先进工作者”,原则上5年进行1次,数量不超过200名;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原则上3年进行1次;年度奖励表彰事项原则上不超过20项,在现有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每一次原则上不超过50名个人和30个集体。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市人事部门与市级各部门联合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原则上3年进行1次,在现有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每一次原则上不超过100名个人和40个集体。
三、奖励表彰的条件
(一)个人记功奖励的条件
1.嘉奖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表现突出,在本职工作上有创新和突破的;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以给予嘉奖。
2.记三等功
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中,或在承担某一项工程、项目、课题和专项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产生积极影响的;或连续3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三等功。
3.记二等功
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中,或在承担某一项工程、项目、课题和专项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本系统处于领先地位,获得广泛认同的,可以记二等功。
4.记一等功
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中,或在承担某一项工程、项目、课题和专项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5.授予荣誉称号
在全市各条战线上功绩卓著,取得重大工作成果,或在突发性事件和特殊环境中做出杰出贡献,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生前做出重大贡献,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追记一等功或追授荣誉称号。
(二)集体记功奖励的条件
1.嘉奖
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加强管理,内部团结,服务质量好,在完成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中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2.记三等功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班子团结,管理规范,作风深入,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在经济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创新、项目研究、重大比赛等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地区、本系统产生积极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
3.记二等功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班子团结,管理规范,作风深入,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在经济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创新、项目研究、重大比赛等工作和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本系统处于领先地位的,可以记二等功。
4.记一等功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班子团结,管理规范,作风深入,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在经济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创新、项目研究、重大比赛等工作和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5.授予荣誉称号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班子团结,管理规范,作风深入,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在经济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创新、项目研究、重大比赛等工作和活动中,做出杰出贡献,取得优异工作成果,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三)个人和集体命名奖励的条件
按规定的奖励表彰层次和周期,适时制定符合实际工作发展和要求的评选条件。
四、奖励表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个人和集体记功奖励
1.给予个人或集体嘉奖,分别由县(自治县、市)政府、区级和市级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自行审批。
2.给予个人记三等功,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3.给予个人记二等功,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4.给予个人记一等功及其以上或给予集体记三等功及其以上奖励,由市人事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5.市政府给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奖励,报国务院批准;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给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奖励,由市人事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领导人员和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或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
给予个人和集体记功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初审。由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重庆市奖励审批表》,经初审后报审批机关;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其中个人记二等功及其以上或集体记三等功及其以上奖励,应对拟获奖者进行考察。
3.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个人记一等功及其以上或集体记三等功及其以上奖励,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个人和集体命名奖励
1.市政府开展评选表彰“重庆市劳动模范”和“重庆市先进工作者”活动,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奖励表彰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2.以市政府名义开展奖励表彰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于当年9―10月申报次年的奖励表彰活动,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事项申报表》。市人事部门于当年11月汇总、审核后即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奖励表彰事项。
(2)经市政府批准的奖励表彰事项,由市人事部门与申报单位制定评选办法,并联合发文布置评选工作。
(3)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工作,对评选推荐出的人选名单,经共同初审后,由市人事部门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凡需市政府设立的专项工作奖励,按上述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3.联合奖励表彰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由承办部门提出奖励表彰办法,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布置评选工作。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工作,与市人事部门共同审核批准表彰名单。
4.评选推荐全国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市人事部门与市级相关部门按要求共同商定推荐办法,并联合发文布置。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并与市人事部门共同审核推荐对象后联合行文上报。
五、奖励表彰的方式
(一)对给予记一等功及其以上的个人、记三等功及其以上的集体、获得市政府命名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对其它的获奖个人和集体,由审批机关发布表彰通报。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的表彰,除召开必要的表彰大会外,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精减会议的有关要求,利用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进行。
(二)对获奖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
(三)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可以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报告会等形式,予以宣传和宣讲。
(四)对获奖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发放:
1.获得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个人,给予500―1500元奖金;获得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5000―10000元奖金。
获得嘉奖的集体,给予2000元奖金;获得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给予20000―50000元奖金。
2.获得市政府命名奖励的个人,给予2000元奖金;集体给予5000元奖金。
3.获得联合奖励表彰的个人,给予1000元奖金;集体给予3000元奖金。
获得市政府奖励表彰的个人或集体,市政府可以根据其贡献给予一次性重奖。重奖金额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市政府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由市财政按规定的奖励标准拨付经费的范围:
1.个人记一等功以上;
2.集体记三等功以上;
3.市政府表彰的“重庆市劳动模范”、“重庆市先进工作者”;
4.市政府表彰的综合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单项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
5.市政府设立的其他专项工作奖励。
六、奖励表彰的管理
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负责奖励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评选工作所涉及的企业、社会机构、农村组织、驻渝部队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表彰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及评选工作所涉及的企业、社会机构、农村组织、驻渝部队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表彰,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奖励表彰的其他问题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集体,是指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镇(乡);市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内设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基层部门、科研及项目小组等;社会机构;农村组织;驻渝部队;其他组织机构。
(二)对同一事项的奖励,在当年度内,已获得全国奖励表彰的,不再纳入我市奖励表彰范围;已获得市政府奖励表彰的,不再纳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奖励表彰范围。
(三)开展各类奖励表彰活动,对评选推荐出的候选对象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2―3天。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市人事部门与市级各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对综合性工作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凡获得表彰的个人(1999年及其以后),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获得1次以上者,提高退休费比例3%。市人事部门与市级各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对单项工作开展的评选表彰活动,市级各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对单项工作开展的评选表彰活动或在本部门内部开展的评选表彰活动,其获奖个人不与此待遇挂钩。
(五)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仍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
(六)获得奖励表彰后的个人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3.严重违反程序的。
撤销奖励按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机关也可以直接决定撤销奖励。获奖个人或集体奖励被撤销后,由审批机关行文予以通报,并及时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牌、奖金,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七)获得奖励表彰的个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累计2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参加国家禁止的各类组织、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八)本实施意见下发后,过去有关奖励表彰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