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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涉企服务类(共10条)

发布时间:2022-05-27 10:45
发布时间:2022-05-2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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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尽快重塑企业信用。

2.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做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办理。

3.落实落细惠企政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建立定期走访服务企业机制,积极帮助解决政策、资金、要素保障等方面问题,确保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快速执行。

4.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对受疫情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免费的企业公益法律咨询。

5.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依法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建立重大经济案件提级审批机制、依法审慎适用涉企强制措施、强化涉企案件追赃挽损、规范跨区域涉企执法协作、加强涉企治安治理、改革涉企经营许可、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加大减费降负力度。

6.推行网上“不见面”服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实施网上审批、网上交易模式。大力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7.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进口税收服务台账,安排专人跟踪项目申报和实施进度,加强对内外资鼓励类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的政策宣传指导。支持扩大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等进口。

8.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14类87种轻微违法行为,在市场主体及时改正的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

9.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41类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情况,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0.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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