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执行合同
发布机构:其他
成文日期:2019-08-28
标  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重庆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高法〔2014〕224号
发布日期:2014-10-1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印发

《关于建立重庆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2014〕224号


各中、基层级人民法院、区县贸促支会:

现将《关于建立重庆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重庆市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

关于建立重庆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


随着我市国际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迅猛发展,涉及外国及港澳台(以下简称“涉外”)的投资贸易等商事纠纷逐年增多,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调解纠纷的作用,促进诉讼外调解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诉讼活动的有机衔接,推动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对涉外商事纠纷的调解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贸促会”)设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调解中心(以下 简称“调解中心”),建立、完善调解中心相关制度,促使纠 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2.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如没有调解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受理案件。

3.调解中心调解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公正公平地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4.调解中心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12)》调解纠纷,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调解的,视为同意按照该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另有约定,且经调解中心同意的,从其约定。

5.调解中心聘请专业调解员并建立调解员档案、名册,供双方当事人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主要由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 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商事、海事领域、法律领域具有专门知识、 丰富实践经验、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保证调解公正、有效进行。

6.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及调解中心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就部分调解请求达成和解的,可据此签署部分调解协议。

二、人民法院对涉外商事纠纷的处理

7.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以后,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尤其是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立案庭可以先登记起诉,引导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调解不成的,再依法决定立案。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中心调解或者在调解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并登记的,不得作为逾期起诉处理。

8.在案件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或者在开庭审理后,法院可以委托或邀请调解中心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解:

(1)涉外商事纠纷;

(2)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商事纠纷;

(3)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事纠纷;

(4)其他适合调解中心调解的商事纠纷。

9.对委托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调解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并附相关案件材料的复印件。除当事人商定具体 调解时间外,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自调解中心收到《委 托调解函》和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次日起算。经当事人申请, 并征得人民法院同意,调解中心可以将调解的期限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10.经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承办合议庭应当对协议进行 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自愿原则的,应当按照 调解协议制发诉讼调解书;当事人明确表示撤诉且符合自愿、 合法原则的,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案件受理费。

11.经委托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中心应当将固定案 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的书面记录整理成案情概要,连同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

12.法院邀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调解中心协助调解。法院对调解工作的程序性安排应当事先与 调解中心协调,调解中心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13.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判决。

三、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工作联系制度

14.市高法院民三庭、市贸促会法律部牵头负责涉外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工作。要通过不断探索、完善衔接工作机制,促进涉外商事纠纷公正、高效、专业的调解。

15.市贸促会应当向市高法院通报调解中心的设立情况, 提供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册,通报调解中心诉调衔接工作的情况。

16.法院应当确定立案庭和相关民事审判庭对口联系调解中心,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员名册,对调解中心提供业务指导,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调衔接工作台帐。

17.涉外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工作牵头部门应每半年召集一次工作座谈会,以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进涉外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