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成渝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两地办理医保转移,可实现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参保人在重庆及成都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就可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地方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这意味着,成渝两地将在全国率先实现省际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
该《办法》提出,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并在此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其医保关系同步确定至该地,不受是否在该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该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后参保地的限制。
具体规则如下:
(一)医保退休认定时,在成渝两地中任一参保地职工实缴年限(不计互认年限,下同),达到当地退休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规定条件(以下简称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二)医保退休认定时,在成渝两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但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的,应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三)在成渝两地的职工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四)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
该《办法》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不适用于其实施前已办理医保退休认定的人。
政策举例——
刘先生在成都市实际缴纳了9年职工医保,又在重庆市实际缴纳了1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都不重叠,累计满20年,那么刘先生就可以在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重庆市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刘先生在成都市实际缴纳了10年职工医保,又在重庆市实际缴纳了10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都不重叠,累计满20年。两地实际缴纳年限相同,那么刘先生可以自愿选择在重庆市或者成都市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如果刘先生在成都市实际缴纳9年,在重庆市实际缴纳11年,但是其中有2年同时在重庆市和成都市都参保了,那么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累计计算只有18年,还没有达到累计年限,可以在重庆市按规定补缴至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