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市医保局发布《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我市医保目录。
《通知》明确,凡我市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其项目及抗原检测试剂盒纳入我市医保报销。“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费用,医保全额报销并按照15元/人次封顶。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以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费用的医保支付工作。继续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费用临时性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不受医保目录限制,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尤其是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要及时纳入我市医保支付;对于调出《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且不在我市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要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
此外,《通知》要求,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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