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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来了

发布时间:2023-12-11 15:46
发布时间:2023-12-1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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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重庆日报记者了解到,市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了《重庆市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指南》主要介绍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的申报条件、方式、程序等。

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为符合条件家庭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

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59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如实反映本人婚姻生育史,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村(居)调查,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开始领取奖励扶助金。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在女方48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为符合政策条件家庭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户口在重庆市域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市户口;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在女方48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是重庆市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原则,由地方财政承担,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的一项扶助政策。为符合政策条件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

申报人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女方48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重庆市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申报指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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