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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执行合同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3-13
标  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
发文字号: 渝高法〔2019〕203号 发布日期: 2019-12-16
主题分类: 执行合同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3-13
标  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
发文字号: 渝高法〔2019〕203号
发布日期: 2019-12-1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

渝高法〔2019〕203号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批复》(法〔2018〕203号),结合重庆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就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受案范围规定如下:

第一条 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自贸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案由范围详见附件),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有权管辖。重庆自贸区范围可通过“重庆自贸区区域识别系统”识别。

前款规定案件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且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北碚区自贸片区范围内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法院)有权管辖,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自贸片区范围内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二条 属于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当事人向重庆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由重庆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

(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双方均为企业且住所地均在自贸区范围内的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企业的涉及航空货物运输、多式联运等案件。

第三条 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向重庆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由重庆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

前款所称涉外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劳动、劳务、人事、房地产、侵权、强制清算与破产、环境污染侵权、环境公益、海事海商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事案件管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条 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市一中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当事人向市一中法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由重庆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但涉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市一中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第五条 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和其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全市法院在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确定由重庆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重庆自贸区法院。

第六条 全市法院收到可能属于重庆自贸区法院管辖案件的起诉材料后,应通过“重庆自贸区区域识别系统”核查是否属于重庆自贸区范围。对属于重庆自贸区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可告知当事人向重庆自贸区法院起诉,也可引导当事人通过“易诉”平台等方式向重庆自贸区法院申请立案,或通过“跨域立案”服务系统为重庆自贸区法院代办立案受理业务。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全市法院已经受理的属于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仍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第八条 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市一中法院,负责依法受理不服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的上诉、再审申请、复议等案件。

第九条 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受理下列执行案件:

(一)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的保全执行案件;

(二)当事人对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三)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执行案件衍生的执行异议案件;

(四)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

(五)被申请人或被保全财产在自贸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国内仲裁保全案件;

(六)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自贸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七)其他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第十条 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在立案前委派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管辖。

自贸区范围内的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属于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受案范围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一条 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的受案范围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院2018年下发的《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两江新区法院 自贸区法院受理投资、贸易、金融等商事案件的案由范围

一、合同纠纷

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5.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1]

8.悬赏广告纠纷

9.买卖合同纠纷(限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10.拍卖合同纠纷

11.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5)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12.保证合同纠纷

13.抵押合同纠纷

14.质押合同纠纷

15.定金合同纠纷

16.进出口押汇纠纷

17.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9.承揽合同纠纷

20.运输合同纠纷(不包括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运输合同纠纷)

21.保管合同纠纷

22.仓储合同纠纷

23.委托合同纠纷

24.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5.行纪合同纠纷

26.居间合同纠纷

27.补偿贸易纠纷

28.典当纠纷

29.合伙协议纠纷

30.服务合同纠纷

(1)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1.演出合同纠纷

32.广告合同纠纷

33.展览合同纠纷

34.追偿权纠纷(限担保追偿和合伙债务追偿纠纷)

二、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不包括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包括强制清算案件)

(三)合伙企业纠纷

(四)证券纠纷

(五)期货交易纠纷

(六)信托纠纷

(七)保险纠纷

(八)票据纠纷

(九)信用证纠纷

[1]1-7案由所涉纠纷仅限基础法律关系为8-34案由涉及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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