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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岩湾组(生产地:北碚区水土镇万寿村4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松
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1、2017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做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17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田原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队于2017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17〕1108-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且无主观故意,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四)初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且无主观故意的;……”的规定,经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
备注:北碚区环保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