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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反馈

发布时间:2020-03-18 14:28
发布时间:2020-03-1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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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是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装备设施,具有较大潜在危险性,直接关系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市于2009年颁布实施《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较好地促进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持续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201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上位法)正式实施,其在立法理念、监管体制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均作出较大调整。同时,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特种设备的数量急剧增加,大型化、高参数、高风险的特种设备快速普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特种设备的节能环保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并决定重新制定《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市司法局在修订审查过程中书面征求了市纪委监察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等市委工作机关,市发展改革委等23个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13个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招商投资局等6个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等6个社会团体,重庆社科院,重庆市国安局等12个中央在于直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重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企业,重庆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等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部门、区县、公司企业、公众意见197条,并逐条研究充分吸纳合理建议。《条例》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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